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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09 17:08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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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8

WJ-QT-002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2010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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