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2010年10月31日)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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