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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发布时间:2016-07-21 18: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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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WJ-QT-004

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06年1月17日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

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流程图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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