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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21 18: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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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WJ-JL-0001

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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