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
政
奖
励
WJ-JL-0001
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文
昌
市
物
价
局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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