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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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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WJ-QZ-0002

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年12月4日)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

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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