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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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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WJ-CF-0003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年12月4日)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文昌市物价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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