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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0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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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其他类

CL-QT-0001

 

对申请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按《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文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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