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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6-07-08 14: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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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行政

征收

CL-ZS-0002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一条受政府委托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在30天内将应缴纳款项足额交纳。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每天按应缴或欠缴金额的5‰计算加收滞纳金。

文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具体工作由文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实施

文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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