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一条受政府委托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在30天内将应缴纳款项足额交纳。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每天按应缴或欠缴金额的5‰计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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