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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22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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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YE-QT-0002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规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23号2011年5月24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承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省就业局负责驻海口市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统计等工作。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可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市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省就业局申领,负责免费发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核发。

 

 

 

文昌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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