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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核定

发布时间:2016-07-22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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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B-QT-0001

社会保险

待遇核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2013年5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项待遇。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五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数核定、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文件】《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府办〔2008〕31号)
第四条第四款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监管工作。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1999年1月22日)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2013年5月30日)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工资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83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2011年9月28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 2011年9月28日)
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文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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