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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

发布时间:2016-06-21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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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B-QT-0005

社会保险

稽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1999年1月22日)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003年2月27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2013年5月30日)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规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府令第235号,2012年1月10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依法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80号,2011年9月28日)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单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相关秘密。

文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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