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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14: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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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KA-CF-001

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200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妨害口岸综合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昌市海防与口岸办公室

 

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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