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行 政 裁 决 |
FZ-CJ-0001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裁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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