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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