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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0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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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DA-XK-000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文昌市档案局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批复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1.出卖的档案必须是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申请材料:1.申请书及情况说明;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4.档案的复印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7、责任人:符黄英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彭明湘

管理技术股副股长

63239355

1个工作日

审核

符黄英

管理技术股负责人

63239945

5个工作日

审批

符黄英

管理技术股负责人

63239945

5个工作日

办结

彭明湘

管理技术股副股长

63239355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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