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
ZF-CF-0009
|
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和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的处罚
|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