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车容不整洁,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10

 

对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车容不整洁,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