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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违反规定作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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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11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违反规定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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