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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未按规定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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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12

 

对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未按规定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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