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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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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ZF-CF-0014

 

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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