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ZF-CF-0014
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