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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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QZ-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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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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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四项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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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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