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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和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查处时的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08 13: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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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AJ-QZ-0004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和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查处时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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