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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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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AJ-CF-0036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公布并施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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