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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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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AJ-CF-0034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公布并施行。)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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