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AJ-CF-0034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公布并施行。)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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