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08 12: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AJ-XK-0002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65号,2013年9月16日公布,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设施)许可流程图

1、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没有储存设施)

2、申办主体:个人

3、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没有储存设施)

4、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申请材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文昌内)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从省外购进危险化学品再销售给我省使用企业的或将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销往省外的,应出具与我省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并提供该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以上情况的要出示无委托储存承诺书);(八)从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九)无储存设施的承诺书;(十)无不良记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新修订,第6条、第33条、第36条);(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3条、第5条);(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共2828种)

7、责任人:陈海涛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林鸿味

办事员

18389523803

1个工作日

审批办主任审核

符丽娜

科员

13876338806

1个工作日

业务股审核

韩强定

科员

13907505100

1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邢福健

副局长

13807615555

3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

邢福健

副局长

13807615555

2个工作日

正局领导审批

陈海涛

局长

13976033618

2个工作日

办结

林鸿味

办事员

18389523803

1个工作日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