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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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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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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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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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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