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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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C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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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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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5年4月29日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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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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