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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转移、藏匿、篡改、毁弃、拒绝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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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TJ-CF-0001

对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转移、藏匿、篡改、毁弃、拒绝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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