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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一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乡村规划(不含私宅)验收】

发布时间:2018-01-16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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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JS-QT-0002

 

 

 

 

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一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乡村规划(不含私宅)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4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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