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其 他 类
JS-QT-0001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4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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