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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8-01-16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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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JS-JC-0002

组织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9年7月27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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