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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对工程项目批后的监督管理(不含各乡镇)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中央、省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统筹推进全市“多规合一”改革和全市空间战略布局,推动全市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空间规划编审、运行、管控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衔接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全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平衡全市空间资源供需关系的政策意见。

贯彻执行中央、省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拟定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统筹推进全市“多规合一”改革和全市空间战略布局,推动全市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空间规划编审、运行、管控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衔接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全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平衡全市空间资源供需关系的政策意见。

 

2

规划编制、修订。

负责组织开展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局部修改工作。

 

负责推动军地规划融合和组织开展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题研究和基础评价。

 

负责组织开展省划定重要规划区的总规、控规编制工作。

 

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全市镇村、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修编。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3

规划审查。

负责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是否符合市县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协调处理空间布局矛盾冲突,并提出有关调整、清理意见。

 

负责对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市县总体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

 

负责组织开展市县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4

规划督察。

负责本市总体规划督察工作,督促、检查各镇(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市总体规划。

 

监管涉规审批业务和相关行政行为,调查违反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纠正和问责意见并监督落实。

 

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多规合一”下的空间规划执法工作。

 

对接省级部门开展省、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督察工作。

 

5

城乡规划管理。

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组织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

 

负责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6

大数据平台应用管理。

负责本市 “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

 

负责对本市空间规划基础数据、规划信息和审批档案等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数字化利用。

 

7

参与相关事项。

 

参与编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市县综合发展规划,以及重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参与制定本市财政、投融资、产业、土地等政策,推动空间资源配置与区域发展政策融合。

 

参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管理本市“多规合一”行政审批平台等,推动审批联动。

 

8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等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等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组织和指导全市总、控规规划编制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市、镇、开发区、旅游区(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海南城乡规划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5、《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6、《上位规划》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8、《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9、《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府办[2017]257号)

某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需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委员会配合某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会、市规划委员会对编制规划的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规划区范围内节约土地、不占基本农田、不占或少站耕地;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与土规衔接的合理性。市旅游委负责审核规划区范围内旅游景点建设、旅游线路走线的合理性。市交通局负责审核规划区范围内交通线路的规划布置合理性。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规划区范围内节约土地、不占基本农田、不占或少站耕地;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与土规衔接的合理性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负责审核规划区范围内旅游景点建设、旅游线路走线的合理性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审核规划区范围内交通线路的规划布置合理性

2

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市规划委员会

配合核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
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的通知》(文府办[2017]244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规划委员会查询,并有权向市规划委员会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市规划委员会将核查结果函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就该具体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查处和处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人员,需我委负责组织规划编制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规划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及时性;

(二)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三)各级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

(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各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业主单位机构主管部门的汇报;

(二)查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对被检查人员或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上报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要求限期整改,有需要时上报市政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限期整改,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议。

(二)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工程项目批后的监督管理(不含各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管理所,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情况;

(二)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对所批建的项目批后监督管理;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所、建设项目业主对规划建设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查阅城乡规划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不定期对所批建的重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进行检查;

(四)重点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五)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职能分工将该具体违法行为函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职能分工将该具体违法行为函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指导村镇规划编制、规划许可审批业务

开展村镇规划所业务指导专题学习会议,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知识。

规划编制室

63332138

2

开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报建宣传培训工作

组织村镇规划所开展法规宣传培训会。

政策法规室

633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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