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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发布时间:2016-07-21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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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SJ-QZ-0003

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日公布,20066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8号,20101125日公布,自20112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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