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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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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SJ-CF-000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 201022日公布,20105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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