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规章】
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2014年8月1日印发)
第1.10款: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于2014年1月2日发布)
第六条第一款: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
第二款: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第七条第一款: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测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
第二款: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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