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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工程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6-07-08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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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QT-0002

对海洋工程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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