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其
他
类
HY-QT-0001
对确权海域依法收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61号)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
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经予相应的补偿。
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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