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 政 征 收 |
HY-ZS-0002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61号) 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15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申请人应当向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
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