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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周围环境损害或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海洋工程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6-07-14 18: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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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QZ-0001

对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周围环境损害或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海洋工程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恢复原状

【行政法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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