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强制

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发布时间:2016-07-14 17: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QZ-0006

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