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发布时间:2016-07-14 17: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QZ-0007

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