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行政法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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