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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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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CF-0004

对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行政法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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