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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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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CF-0002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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