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
政
处
罚
HY-CF-0009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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