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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保或生态修复措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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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CF-0010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保或生态修复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08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泄洪通道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自然条件演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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