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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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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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海域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或者拒不将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运至陆地集中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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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08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入海域的;(二)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船舶,拒不将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运至陆地集中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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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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