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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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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CF-0003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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