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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发布时间:2016-07-18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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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HY-XK-0001

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61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由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15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十五条第一款: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申请审核和报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海域使用申请审核(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或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海域使用权证书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1)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没有存在权属争议;(3)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相关资信证明材料;(4)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5)属经营性用海的,要提交海域价值评估报告和法律;(6)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

7责任人:黄良锐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 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 理

曾  妹

海域股股长

63330450

5个工作日

审 核

符  前

副局长

63331183

5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

 

 

 

 

审 批

黄良锐

局  长

63331149

5个工作日

办 结

曾  妹

海域股股长

63330450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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