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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8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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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HY-XK-0006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3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殖证,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但跨市、县、自治县养殖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殖证,由省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规章】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9号)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文昌市

海洋与

渔业局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许可流程图

 

1、事项名称: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发放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许可证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1)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

申请材料:(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2)个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有效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4)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7、责任人:黄良锐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 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 理

欧阳吉隆

股 长

63330952

3个工作日

审 核

陈 伟

副局长

63331183

3个工作日

审 批

陈 伟

副局长

63331183

5个工作日

办 结

欧阳吉隆

股 长

63330952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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