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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二)对辖区内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

(三)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对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对文昌市籍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七)对外籍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文件。

负责全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工作

 

组织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政策和规定

 

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普法教育工作

 

2

组织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水域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海洋资源开发和渔业发展规划、计划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3

参与组织本市海域勘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外调查船舶以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我市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依法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本省市际海域勘界、海岸线修测工作

 

负责组织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核、上报工作

 

负责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工作

 

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工作

 

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市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属登记工作

 

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查。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毗连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参与海岸带管理、海岸带资源登记、界定和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外调查船舶以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我市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活动

 

4

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

 

负责全市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海洋开发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市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5

负责全市渔业资源的管理。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负责本市水产养殖种苗和养殖业的管理,按规定颁发养殖许可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管理内陆水域与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工作。

指导监管全市海淡水养殖和捕捞生产

 

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产品流通工作

 

指导全市水产养殖业布局结构和品种结构调整

 

负责实施先进捕捞技术与生产结合的示范试点项目

 

负责全市渔业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水产品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定申报工作

 

负责内陆水域、浅海滩涂及水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监管全市渔用药物和饲料使用

 

参与审核远洋渔业项目,指导和扶持捕捞专业合作社及协会的工作

 

负责本市水产养殖和种苗生产的管理,按规定颁发养殖许可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渔业许可制度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组织实施渔业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6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组织辖区内近岸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负责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承担全市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依法承担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

 

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海洋生态整治、恢复和修复

 

监督管理辖区内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件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7

管理海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和信息的收集;组织开展赤潮、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负责本市海洋灾害的信息上报,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的收集传递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组织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海难救助工作

 

管理渔港航标、信号物等港口安全设施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按收发送恶劣天气和海难救助求救信息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跟踪北斗平台全市渔船在海上生产动态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协助调查处理渔港水域重大的渔业船舶海损事故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8

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市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全市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海洋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与船用产品检验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并监督渔业法律制度的实施。负责保护管理渔业资源,依法保护水生野生物,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参与水产品质量、渔用饲料、渔药的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市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组织实施文昌辖区内的海洋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监督渔业水下工程项目的建设

 

参与水产品质量、渔用饲料、渔药的监督检查

 

负责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增加职能

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执法检查工作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

 

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职能

中国海监文昌市大队

代表国家行使渔业船舶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调解渔业纠纷,查处严重渔业违规事件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全市渔业无线电管理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监督管理渔港及设施使用、维修和建设的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对建造、修理、改装引进和营运的渔业船舶执行检验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渔业船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和船用产品检验

增加职能(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渔业船舶和渔用产品检验(含初次、临时、营运检验)

增加职能(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协调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主要对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安全性和渔船航行设施的检查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承办特许(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代理船舶和渔民的保险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调解渔业船舶的海损民事纠纷,负责海难救助,海难事故的管理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9

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海洋与渔业统计工作

 

组织开展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组织开展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海岛调查统计

 

组织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负责海洋产业化管理的调查、登记上报工作

 

组织全市渔业生产综合调查

 

10

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研究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新技术生产的试验示范及培训的实施和管理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指导全市渔具渔法改良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组织渔业实用技术和渔业船员培训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渔业船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监督船员持证上岗管理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11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负责编制年度部门财政预算草案,并督促年度预算的执行

 

组织编制、审查、申报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组织对在建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按规定负责渔港建设基金管理

 

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内部控制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12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市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及证书发放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

3、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

4、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文编[2015]36号)。

某建设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和审查后,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公告。之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将登记信息和证书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并于10个工作日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海域使用权登记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

指导监督全市海域登记工作,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政府批准项目用地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2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市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3、《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海南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组织管理工作的》(琼海渔办[2014]272)。

某宗市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完成填海施工后,建设单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编制验收测量报告。然后,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验收组,召开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海域使用权人持市海洋与渔业厅竣工验收批复、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图,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监督管理和登记发证。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3

海域使用金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对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配合财政部门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的管理。

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三条;

3、《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求标准和管理规定》(琼财综[2007]2087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某养殖用海项目单位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过程中,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该申请,作出审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拟文批复,市财政局会签,批准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

市财政局

参与对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工作。

4

海岛名称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岸线以外所有海域地名和无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名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六条;

2、《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办[2010]16号)第三条;

3、《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职责分工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28号)。

某岛位于海岸线以内或驻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岛的名称管理归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位于海岸线以外和没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名称管理归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市民政局

负责陆地海岸线以内所有海域地名和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名称管理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5

海洋环境监测

市海洋与渔业局

1、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2、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3、负责对沿岸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和监视。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在监测网建设方面,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环境监测网,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近岸的海洋监测网络建设。

2、在海洋环境监测任务方面,市环保局负责来自陆源污染源监测,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来自海上污染源的监测。即此类情况两者都涉及海域,存在监测范围的重叠与交叉。

3、在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污染来源监测方面,市环保局负责排污口和河口断面的监测,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邻近海域的监测。即此类情况两者既属于上、下游的关系,又在污水混合区域内存在监测重叠。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1、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2、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负责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规定范围内排污口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6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1、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款;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4]68号)第(二)条。

 

某食用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如发生违规用药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管处理。

某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 (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如发生违规用药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7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所管辖海域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所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2、《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

1、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对海洋污染损害,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调查处理。

2、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入海排污口等陆源污染物排海造成海洋污染损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

3、某港区水域内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对海洋污染损害,清澜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清澜海事局

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8

水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渔港、渔船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参与非渔业水域、非渔船污染损害对渔业造成的损失的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

发生某水污染或海洋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如系由渔船或渔港污染造成的,则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调查处理;如系其他船舶、港区污染造成的,则由清澜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并吸收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清澜海事局

负责调查处理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损害事故。其中造成渔业损失的,吸收渔业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9

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本市区域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2、《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某渔业船舶所有人已取得审批手续建造渔船后,须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提出船舶登记申请,站受理和审查后,予以办理船舶登记,发放国籍登记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之后再向边防派出所办理渔民证、渔船户口本后方能出海生产。

市边防派出所

负责发放渔民证、渔船户口本。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0

渔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2、《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

某号渔船和某某号渔船在清澜渔港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后,由某一方在第一时间应向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以书面报告事故的事情,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如涉及治安案件由公安边防负责调查处理。

市边防派出所

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治安管理。

11

渔船进出渔港管理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负责对本市渔港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监督检查进出渔港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状况和装载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某号渔船进入清澜渔港水域后,应在24小时内由船长携带渔业船舶相关证件到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进行进出港签证报关,公安边防负责对船上人员进行核查登记。

市边防派出所

负责检查船舶户口注册船员渔民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执法文书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执法文书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督查准备。制定督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执法督查开展。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督查总结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 督查结果反馈。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督查情况归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辖区内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域海岛管理室;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用海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复要求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二)受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等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用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行政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用海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使用金,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四)海域海岛巡查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2次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或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力量查处;

(二) 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海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

(三) 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对用海用岛情况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用海用岛形成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二)到用海用岛现场实地检查;

(三)要求上报备案许可事项审批文件;

(四)定期巡查辖区内用海用岛情况;

(五)事先介入审查指导;

(六)开展动态监视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安排自查,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督查情况归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二)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罚款。

(三)对行使海域、海岛使用审查、审核,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因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可依照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年度用海用岛工作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对考核评比结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三)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未经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是否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是否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核准;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是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经过原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是否经过原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2次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安排自查,由检查人员直接到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督查情况归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三) 依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行罚款;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依法向海洋行政部门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倾倒活动(包括倾倒物类别、数量与申请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到达规定倾倒区倾倒、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倾倒,运载工具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作倾倒记录,倾倒活动结束后是否交回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2次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或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力量查处。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监督执法、倾废记录仪实时记录、事后检查倾倒记录并与航海日志核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督查情况归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三)罚款;

(四)吊销许可证;

(五)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渔业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日常管理与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船舶配备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的配备,人员施救、逃生演练培训;

(四)渔港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渔业签证管理、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五)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安全事故理赔与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情况;

(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七)渔船通信管理及渔业应急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休渔时期前后、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监督。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机构、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禁止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2、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扣留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二)对渔业船员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扣留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检查准备。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赴现场,通过明查暗访,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了解并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形成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向上级汇报检查结果;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通报批评;

(二)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三) 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文昌市籍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籍渔业船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登船检查船体是否按证书记录相符,是否按规定每年上排维修、保养。

(二)检查有关证书下水日期,老的渔船(10年以上)必须有厂方维修合格证明书。

(三)检查轮机是否完好适航(主机、辅机、电气等)。

(四)检查渔业船舶有关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国籍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

(五)检查船舶是否配齐职务证书(按规定渔船功率及吨位)。

(六)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牌号、船籍港,按规定安装船用防伪标识。

(七)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求救信号弹等航行设备及是否合格未超期。

(八)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无线电设备和应配北斗设备。

(九)检查船舶是否按船检配置防台固定锚及缆绳。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本市渔船采取每年派员到各乡镇港湾进行登船检查,同时年审时间进行。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中,大型渔船在通知每年年检时,指定港口派员登船进行。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本市渔船采取每季度派员到各乡镇港湾进行登船安全检查、签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凡属文昌市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检查方式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处罚:

(一)船舶未按规定年审签证;

(二)船舶技术检验证书年审未申报检验;

(三)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证书;

(四)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

(五)未按规定安装北斗、救生筏等设备。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牌号和船舶所有人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接到执法监管书面文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法结果。被检查的渔业船舶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起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渔船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督察准备。制定督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执法督查开展。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实施现场检查,受查的渔业船舶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督查总结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书面通知受查的渔业船舶及时改正;

(四)督查结果反馈。根据渔业管理有关规定,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受查的船主;

(五)督查情况归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做出行政处分;

(三)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对外籍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籍港渔业船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轮机是否完好适航(主机、辅机、电气等)。

(二)检查渔业船舶有关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国籍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

(三)检查船舶是否配齐职务证书(按规定渔船功率及吨位)。

(四)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牌号、船籍港,按规定安装船用防伪标识。

(五)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求救信号弹等航行设备及是否合格未超期。

(六)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无线电设备和应配北斗设备。

(七)检查船舶是否按船检配置防台固定锚及缆绳。

(八)检查船舶是否按有关证书进行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港口登船现场执法勘查。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海上巡逻登船现场执法勘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凡属外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检查方式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处罚:

(一)船舶未按规定年审签证;

(二)船舶相关证书年审是否超期;

(三)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证书;

(四)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

(五)未按规定安装北斗、救生筏等设备;

(六)未按规定持有效证件进行进出港鉴证。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牌号和船舶所有人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接到执法监管书面文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法结果。被检查的渔业船舶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起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渔船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督察准备。制定督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执法督查开展。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实施现场检查,受查的渔业船舶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督查总结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组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书面通知受查的渔业船舶及时改正;

(四)督查结果反馈。根据渔业管理有关规定,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受查的船主;

(五)督查情况归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做出行政处分;

(三)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海洋与渔业实用技术培训

组织对渔业从业人员开展海洋安全知识、渔业实用技术和渔业船员培训。

海洋环保与渔政渔监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0898-

63330953

36906600

对我市的水产养殖从业人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病害防治等培训。

养殖与捕捞室、水产技术推广站

0898-

63330953

63330952

2

海洋与渔业信息公开

开展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开展赤潮和溢油等海洋环境灾害监测与调查评估。

海洋环保与渔政渔监室

0898-

63330953

海域使用权属信息、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信息等信息查询服务。

海域动态监管中心

0898-

63330953

定期上报发布定点水产品市场交易价格;定期发布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信息。

养殖与捕捞室、水产技术推广站

0898-

63330953

63330952

海洋与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区划规划、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办事程序等向公众发布;开展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评价分析信息服务,定期发布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相关信息;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

相关室、站

0898-

63330953

开展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工作并公布海洋灾害信息。

海洋环保与渔政渔监室

0898-

63330952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3

组织海洋与渔业科普及宣传活动

组织宣贯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推广普及海洋与渔业科普知识;宣传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海洋科普知识和海洋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组织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和宣传,组织海洋宣传日活动。

相关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0898-

63330953

36906600

 

4

渔港管理

负责渔港内停、码头靠泊渔船的调度安排和卫生清洁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0898-

36906600

5

设置渔用船标

在渔港、港湾、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的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0898-

36906600

6

通知渔船回港防风及组织渔船进入避风锚地

负责将热带气旋以上信息通知各区(镇)渔业村委会和渔业企业,收集和上报渔船回港情况。按照热带风暴等级需要撤离人员上岸,安置渔民避风场所。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0898-

3690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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